為有效防范和打擊制毒違法犯罪活動,遏制可制毒物品經云南外流出境用于制毒,防止化學品非法囤積而引發(fā)環(huán)境污染等事件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》《向特定國家(地區(qū))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暫行管理規(guī)定》《云南省禁毒條例》及國家禁毒委《入滇制毒物品核查管控辦法》,制定本通告。
一、本通告所稱可制毒物品,包括以下幾類:
(一)《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》中38種易制毒化學品(附件1)。
(二)《向特定國家(地區(qū))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暫行管理規(guī)定》中其他17種易制毒化學品(附件2)。
(三)其他可用于制毒的18種非列管化學品(附件3)。
(四)反應釜、離心機、制冷壓縮機、壓片機。
二、公安機關對入滇可制毒物品及其用途、去向進行核實查驗。各有關企業(yè)在往云南方向銷售、運輸相關物品前,按要求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企業(yè)、貨品、用途、路線等信息,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聯(lián)系云南有關部門核實查驗。
三、對未經核實查驗入滇的38種易制毒化學品,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。
四、對未經核實查驗入滇的其他17種向特定國家(地區(qū))出口的易制毒化學品,18種非列管化學品和4類設備,無法證明其流向及合法用途的,予以規(guī)勸返回發(fā)貨地;不聽從規(guī)勸的,留存其貨主、承運人、報關人等信息,并通報來源地公安機關。存在撕毀標簽、偽報品名、夾藏夾帶等情形的,由公安機關會同交通運輸、海關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,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五、由縣級公安機關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區(qū)內易存放化學品的場地開展日常檢查,并督促出租房屋及倉庫的出租人履行出租人核查義務,發(fā)現(xiàn)存儲化學品及有關可疑物品、物質的,應及時向公安、應急管理等部門報告。出租人未履行核查義務導致發(fā)生危害后果的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
六、接受委托運輸可制毒物品的承運人(物流、駕駛員、個體經營戶)應當查驗貨品來源證明材料及運輸證照,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承運,及時報告公安機關。
公安機關鼓勵單位或公民舉報違法犯罪。報復舉報人、縱容包庇違法犯罪的、依法從嚴查處。
此通告
附件:1.38種國家列管的易制毒化學品目錄
2.向特定國家(地區(qū))出口的其他17種易制毒化學品目錄
3.可用于制毒的其他18種非列管化學品目錄
云南省禁毒委員會